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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受撤職懲罰、第十八條規定受降…
- 第11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其他事故,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停役者:一、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中…
- 第1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由中將編階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之權責主官,…
- 第13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第一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規定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失蹤逾三個月、第…
- 第14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前項逾越編制員…
- 第15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退伍之處理程序,由相關機關或單位依下列規定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一、依第一款規定志願…
- 第16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之處理程序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除役者,現役人員,由所隸單位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
- 第17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來時,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其已屆滿除役年齡者,發給除役令;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註銷除役…
- 第18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延役之核定權責如下:一、依第一款規定延役者,由國防部核定。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延役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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