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其他事故,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停役者:一、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其餘家屬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無其他成年家屬照顧。
二、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核有撫卹。
三、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五、國防部專案認定之特殊情形。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所稱家屬,指申請停役人員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或其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計為家屬:一、因案羈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者。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兄弟姊妹已婚,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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