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8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8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前項審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甄選條件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