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2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2條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