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31~34條(共 4 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辦理。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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