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8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四章 慰勞 第18條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