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四章 慰勞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
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
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