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5條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4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
第10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他國軍醫院再複檢。前項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第11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
第12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
第13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第14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