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離營作業 第9條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