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 第3-1條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
- 第4條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一、除役。二、免役。三、禁役。四、回役。五、轉役。六、喪失國籍。七、應召入…
- 第5條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三、地區後…
- 第6條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一、離營作業。二、通報列管。三、異動管理:(一)戶籍遷徙。(二)入出國登記。(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
- 第7條後備軍人依前條所定管理事項,有下列義務:一、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二、入出國申報。三、身家狀況變更申報。四、接受體…
- 第8條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徒,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第六章之規定辦理。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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