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
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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