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2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母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