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
- 第46條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
- 第47條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 第47-1條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 第48條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
- 第48-1條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
- 第49條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集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
- 第51條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依下列期限核定之:一、逐次召集:(一)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至會期結束。(二)公立或已立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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