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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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