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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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