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47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七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第47條 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