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27條 法規:召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五章 勤務召集 第27條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