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