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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
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
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
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事資料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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