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7條 儲訓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但飛行官科學生修畢飛行課程,於任官後並完成飛行訓練者,溯自任官之日起改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依受飛行訓練時間二倍計算加計延長服現役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