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6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退訓者,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