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母法 第8條 權責機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停止勤務處分,其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處分相對人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不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