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均視同建制,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平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之懲罰,應建議其原隸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