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經彈劾者,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仍得依本法懲罰。
軍人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其所屬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人事權責單位,依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發布懲戒通知、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並副知國防部備查。
第一項之懲罰,自前項懲戒判決確定日起,失其效力。
但因逾本法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不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