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母法 第2條 軍人經彈劾者,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仍得依本法懲罰。軍人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其所屬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人事權責單位,依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發布懲戒通知、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並副知國防部備查。第一項之懲罰,自前項懲戒判決確定日起,失其效力。但因逾本法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不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