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機關辦理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逐級陳報及副知人事權責單位。
紀律懲罰以言詞下達執行者,應於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作成書面及發布懲罰令。
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及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
戰時並應呈報上級單位備查,並副知受懲罰人原隸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