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8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調查程序 › 第一節 總則 第38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