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