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二章 組織 第32條 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任職。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之任職,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