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
- 第20條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二、作戰、行政或…
- 第21條配置軍官士官歸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士官配置期滿之日,視為歸還…
- 第22條配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官…
- 第23條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以下簡稱部外單位),指下列機構: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單位。三、其他非…
- 第24條軍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部外單位任職: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畢業之軍官,與…
- 第26條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
- 第27條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
- 第28條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官服役由部外單位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
- 第29條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
- 第30條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
- 第31條國防部為應軍事需要,對借調及見學人員,得隨時召回,並終止借調或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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