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七章 免官、復官 第52條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一、恢復原任官位。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