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免官、復官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
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
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