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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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