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三章 晉任 第38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五、出國尚未回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