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母法 第三章 晉任 第36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條件如左:一、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二、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三、才能:表現良好,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四、學識: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用之民間專長。五、年齡:在其本階服役限齡屆滿前為限。六、體格:經鑑定為乙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