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
- 第29條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一、受免刑、緩刑、罰金判決確定、拘役以上…
- 第30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
- 第31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
- 第32條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
- 第33條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
- 第35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
- 第36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條件如左:一、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二、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三、才能:表現良好…
- 第37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必須年績分合格,並以積分高者居先,其規定如左:一、軍官(一)晉任中尉:一三○分。(二)晉任上尉:一…
- 第38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
- 第39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評選。
- 第40條預備役軍官、士官,經核准晉任後,於後備部隊之人事運用,以新階為準。其新階現役停年及待遇支給之起算日期,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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