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