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7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及返國。前項經核准出國人員,出國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後,除情況急迫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