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權責如下:一、政務人員及上將,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准。二、上校編階與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及文職教師任主官(管)者,由上一級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三、義務役人員,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四、前三款以外人員,由所隸主官編階為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