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指下列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其業務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一、政務人員。二、軍官、士官、士兵。三、公務人員。四、教師、職員、學生。五、聘用、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