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6條 法規: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因公務申請出國者,應於出國二十日前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因公務奉派出國者,應於出國四十日前提出。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應審查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及有無參與演訓、戰備任務或其他不適宜出國之任務事項,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