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期間,應服從第五條人員管理作為。
受懲罰人應經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於休息時間實施通訊及會客。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第一項管理作為及第四條第一項悔過教育課程內容,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並受督導單位之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