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執行辦法 第7條 法規:悔過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7條 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期間,應服從第五條人員管理作為。受懲罰人應經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於休息時間實施通訊及會客。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第一項管理作為及第四條第一項悔過教育課程內容,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並受督導單位之定期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