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13條 法規:軍人待遇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3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