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12條 法規:軍人待遇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2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