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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