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