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
- 第8條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國防科技相關之…
- 第9條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
- 第10條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
- 第11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
- 第12條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
- 第13條監事之職權如下: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三、決算報告之審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
- 第14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
- 第15條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
- 第16條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
- 第1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
- 第19條兼任之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