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