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核轉及代為判行。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