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3條 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